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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