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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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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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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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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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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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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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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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