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涉案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已向被害单位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附: 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涉案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主动返还涉案赃物,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8日 附: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已向被害人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5日 附: 1.《认罪认罚具结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5日 附: 1.《认罪认罚具结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物,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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