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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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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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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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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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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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