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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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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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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罪)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罪)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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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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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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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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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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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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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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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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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被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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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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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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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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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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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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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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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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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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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朵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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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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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被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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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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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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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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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被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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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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