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秀山**公司环保部门经理,对该公司的废水达标排放工作负有主管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徐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8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目前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案发后,鞠某某所在单位已经积极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并增设检测分析手段、增加监测设施、废水监控装置,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和处置有害物质,共计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6.84111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因本案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倾倒、处置的是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其次,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再次,重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已接受行政处罚,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综上,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单位犯罪中发挥的作用较小,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人王某某将喷漆产生的漆渣通过暗管排放至外部环境,导致土地污染的事实存在,但犯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该家具厂是二家人一起合伙开办,并没有建立正规的营业账本,无法查清有多少营业额,更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排放了多少次废油漆水,排放的量有多少。2、被不起人王某某在2018年5月份就从该家具厂撤资离开到南京打工,后续并未参与加工生产。 综上所述,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条【污染环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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