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姜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误认为废旧铁塔构件是抛弃的无主物,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秦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秦某某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误认为废旧铁塔构件是抛弃的无主物,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杨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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