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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