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某)(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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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依法认定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郭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依法认定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徐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依法认定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乙醇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阴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依法认定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杨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依法认定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朱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依法认定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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