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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危险驾驶案)_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危险驾驶案)_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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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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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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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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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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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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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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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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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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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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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存疑不起诉适用)(代成功)(公开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存疑不起诉适用)(代成功)(公开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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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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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存疑不起诉适用)(任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存疑不起诉适用)(任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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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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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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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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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某)(公开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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