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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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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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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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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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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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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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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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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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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朱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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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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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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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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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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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_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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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酒精检测结果刚刚达到立案标准,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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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酒精检测结果刚刚达到立案标准,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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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_ 2020年6月5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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