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本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到案后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获后主动配合交警工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韩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本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到案后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查获后主动配合交警工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刁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本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到案后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刁某某被查获后主动配合交警工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