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超过检定周期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所作出的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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