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对所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所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郝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屠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又是初犯、偶犯,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所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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