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是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系夜间驾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贺某某又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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