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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定罪的鉴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而侦查机关未依法及时进行重新鉴定,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