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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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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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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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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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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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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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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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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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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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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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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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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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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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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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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门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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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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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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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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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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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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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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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荣某危险驾驶)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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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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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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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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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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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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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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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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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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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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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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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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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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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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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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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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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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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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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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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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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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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从侦查阶段即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罚认罚,其系初犯,且为下肢瘫痪的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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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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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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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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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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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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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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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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