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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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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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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史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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