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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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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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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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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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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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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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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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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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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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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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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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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支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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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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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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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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