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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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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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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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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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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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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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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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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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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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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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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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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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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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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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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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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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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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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善文)(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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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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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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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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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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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黄某)(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黄某)(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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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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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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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新民)(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新民)(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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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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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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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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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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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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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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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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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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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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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醉酒程度不深,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系二轮助力车,从马力、车身重量等方面来看,相比醉酒后驾驶其他大型机动车潜在的风险更小,驾车时间是在车流量相对较少的晚上,驾车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均在同一个村庄范围内,准备驾车行驶的距离不远,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对方车辆在超车时未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所致,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双方就事故已经达成和解。另外,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良好,属初犯,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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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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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钟某某)(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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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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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容某某危险驾驶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容某某饮酒后休息约两个小时驾车上路,属隔时醒酒后的驾驶行为;其醉酒程度不深,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同时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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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无驾驶机动车的故意,客观上的倒车行为不评价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该行为的社会危险程度低,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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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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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新林)(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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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因彭某某现年纪较大,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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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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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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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阳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欧阳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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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事后能主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本着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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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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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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