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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红某、王某某等与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永安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当地经济水平、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作出如下认定:一、邱红某部分: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63307.94元。2、护理费,综合评定原告年龄、伤情、住院情况、后续治疗、医嘱及鉴定意见,护理期确定为90天合理,护理费计算为120元/天×90天=1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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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周某英、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划分当事人各方责任的依据。信丰信用法医司法鉴定所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即原告周某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365天、护理期210天、营养期120天及后续治疗费8000元。被告方虽对部分鉴定意见存有异议,但均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被告方的异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的,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周某英、邱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分别负事故的主次责任,具有过错,依法应对原告周某某的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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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何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保险赣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何建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当地经济水平、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如下:1、医疗费53328.42元。2、误工费按照鉴定的合理住院天数174天每天120元予以计算,即120元/天×174天=20880元。3、护理费按照住院174天每天120元计算为120元/天×174天=20880元。4、营养费20元/天×17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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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桂兰等与刘光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由被告刘光山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事实与法律,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处理本起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的主要事实依据。被告刘光山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按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程度承担对造成原告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为赣B×××××号小型轿车的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对于原告在本次事故的损失,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李某某提交了信丰县中医院出具的医疗住院正式收费票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两被告对信丰信用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李某某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信丰信用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原告李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世良工艺美术广州市从事木工工作,虽提交了职业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予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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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小某与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经安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故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由原告欧阳小某承担50%的事故责任,被告徐某某承担50%的事故责任。被告徐某某驾驶的赣B×××××小型轿车在被告安某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被告安某财保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垫付5000元的医疗等费用,原告在获得赔偿后应当返还。对被告徐某某因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损失,因被告徐某某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其要求赔偿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但可以通过协商或另行起诉途径予以解决。本案原告欧阳小某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为:1、医疗费7089.28元(5886.28元+100元+8元+131元+9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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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黄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按照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本案中,被告黄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交警认定,被告黄某某与原告唐某某承担同等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故本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被告黄某某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已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保险人,应依照相关规定对此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查明的事实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及统计数据标准,原告唐某某各项损失:1.医疗费65765.49元;2.误工费11790元(7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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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龙与古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陈长龙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古智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认定予以采信。结合事故双方的行为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原告陈长龙承担30%的责任、被告古智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古智某主张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错误,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古智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系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古智某主张医院存在过错应当追加为本案被告,但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间提交追加申请及追加依据,且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可另行处理,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对于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质证,原告对伤残等级没有异议对误工期有异议,被告对误工期没有异议对伤残等级有异议,认为适用的伤残鉴定标准错误。本院认为,关于鉴定标准问题,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2015年2月17日,原告治疗终结后评定伤残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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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诉郭大喜、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大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本案交通事故,大余县交警部门就该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郭大喜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责任划分恰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莫某某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被告番禹平安财险公司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郭大喜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问题,因医疗费系因本次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而被告番禹平安财险公司提出扣除15%非医保用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对钟某某主张医疗费37187.9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因原告提交了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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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郭大喜、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大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本案交通事故,大余县交警部门就该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郭大喜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责任划分恰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莫某某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被告番禹平安财险公司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郭大喜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问题,因医疗费系因本次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而被告番禹平安财险公司提出扣除15%非医保用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对张某主张医疗费61717.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因原告提交了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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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和、袁某某与王某、枣庄市远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枣庄太平洋财险公司承认原告罗某和、袁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被告枣庄市远广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本案交通事故,大余县交警部门就该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责任划分恰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枣庄市远广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被告枣庄太平洋财险公司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王某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问题,因医疗费系因本次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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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洪某与蔡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蔡某某驾驶车辆遇路口未减速行驶,以致与右前方黄洪某驾驶的车辆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黄洪某无证驾驶未检车辆,在实施变道左转弯过程中未注意避让相关车道内车辆通行,大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黄洪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责任划分恰当,本院对此予以采信。黄洪某出院后,委托大余正兴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17年7月4日大余正兴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7]临鉴字第1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洪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陆仟(6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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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梓豪与饶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大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的余公交认字第S2016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责任划分恰当,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饶某驾驶的粤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深圳人寿财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深圳人寿财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检查费、后续治疗费有票据及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35天的实际住院时间和20天的拆除钢板时间,共55天计算住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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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扶海某等与黄金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两原告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的认定:一、原告扶海某的损失1、医疗费,结合原告扶海某提供的费用清单及被告黄金津提供的收费票据,可以认定原告扶海某的医疗费为2593.10元;2、护理费,原告扶海某住院天数为8天,原告主张由其父母及原告邹某某父母护理,其主张100元/天合计800元,较合理,应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8天=240元;4、营养费,3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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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龚某某等与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陈某某向后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其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陈某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赣B×××××号轻型普通货车已由刘长春转让并交付给了被告陈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受让人陈某某承担,刘长春不负本案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对于两原告要求被告刘长春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肇事车辆赣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平安财保赣州公司的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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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现成与吴某某、临沂市奥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及案外人卢思全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就该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案外人卢思全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责任划分恰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对本次事故赔偿责任比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为被告吴某某承担30%,被告吴某某驾驶的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被告临沂太平洋财险公司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问题,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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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大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余公交认字第S2016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丈夫肖达良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责任划分恰当,且原、被告各方对该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为此予以认定。本院酌定原告丈夫肖达良对该起事故承担70%的责任,被告陈某某对该起事故承担30%的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摩托车修理费和施救费、停车费,虽原告系摩托车车主肖达良的妻子,但其并非车主,不是诉请摩托车修理费和施救费、停车费的适格主体,因此,对原告罗某某要求被告赔偿摩托车修理费和施救费、停车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和原告护理人员肖达良在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得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的意见,因原告和肖达良并无固定工作,被告的该答辩意见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交通费500元,虽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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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阳与陈某某、峡江县金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道路交通事故之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的由被告陈某某与原告陈太阳军负同等责任的认定合法有据,且当事人不持异议,予以采信。被告陈某某及其挂靠公司应连带承担因事故造成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在保险限额内由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原告方的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20691.39、护理费1845元(15天×123元/天)、误工费12330(137天×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5天×20元∕天)、营养费300元(15天×20元∕天)、残疾赔偿金2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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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按照责任赔偿相关损失。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其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误工时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故发生时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故本院认定为145天;对于原告主张的日收入130元,因其未能提供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参照江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对于原告护理时间,因原告在安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于ICU病房治疗11天、普通病房治疗24天,出院医嘱载明不可下床行走3月,故对其护理时间,本院确定为114天;对于原告主张的每日护理费130元,因其未能提供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参照江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对于原告残疾赔偿金标准,因其为农业家庭户口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本院参照农村居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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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陈某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各自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新所驾驶的赣B×××××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赣B×××××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方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的主张,本院将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28600.27元的请求,因原告只提交了在两张住院发票复印件,未提交其在天心镇中心卫生院两次住院的住院费发票原件及相关医疗资料证明,对其在天心镇中心卫生院的两次住院费用2807.30元不予认定,故原告的医疗费应认定为25792.97元(28600.27元-2807.3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医疗费的合理性及伤残等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7326元的请求,根据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可证实原告出院后在骨折未愈合前仍应避免下地行走,故对原告出院后三个月的护理费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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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张某某、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是事故相关人员对事故结果的发生自始至终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民事侵权责任的分配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各方对安公交认字[2016]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受害人钟瑞学持已注销的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B×××××轻型厢式货车上道路行驶,在行经事发路段时,跨越路中黄色单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侵犯了对向车道的通行权,对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过错较大;被告张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赣B×××××中型自卸货车(核载1990kg,实载26000kg,超比1207%)上道路行驶,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在遇紧急情况需紧急制动时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加大了车辆运动惯性,不能正常有效紧急制动,使得事故避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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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被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黄春福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的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系肇事车辆赣B9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际车主,亦为该车辆交强险投保义务人,而其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未对其所有车辆进行投保,与原告无法从保险公司合法获赔存在必然联系,故被告刘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刘某承担7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杨某某主张按照江西省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经查,自2009年起至事故发生前,原告杨某某一直在于都大田鞋业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员工作至事故发生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该项主张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本院对原告的损失核定如下:医疗费60742.19元(含检查费326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和营养费1410元[住院47天×(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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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秀与邱某某、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管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所作认定,合法有据,应予采信。原告方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承保肇事车辆的被告天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天安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综上,对原告的损失,酌情确定如下:医疗费59228.99元(原告黄某秀支付306元+被告邱某某支付48922.99元+被告天安财保公司支付10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60元(20元/天×113天),营养费3600元(20元/天×180天),护理费17566.5元(117.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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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刁某某、夏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刁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计70%,被告夏国良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计15%,被告肖薇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计15%。被告李应仪交付给被告肖薇出租的赣B×××××小型轿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被告李应仪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赣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由承保肇事车辆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不按责任的划分赔偿,超出部分责任则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按被告夏国良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虽然赣B×××××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和于都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但由于原告系赣B×××××小型轿车上的本车人员,并非第三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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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某与刘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蔡金某乘座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蔡金某受伤的侵权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对于原告蔡金某因事故受伤的损害后果,被告刘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安某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蔡金某赔付被告刘某某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对于原告蔡金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本院逐项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蔡金某三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分别为25977.99元、20149.29元、2555.53元;多次门诊治疗的费用为4905.56元,共计53588.37元,其中原告蔡金某支付25950.1元,被告刘某某支付27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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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黄某某等与黄林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黄某某与被告黄林国之间的交通事故,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黄林国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钟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为应由被告黄林国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酌定由被告黄林国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钟某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太平洋保险上犹公司承保了赣B×××××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应当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上犹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上犹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告黄林国要求对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避免诉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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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某因乘坐被告钟少华驾驶的赣B×××××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告邓某、钟少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邓某驾驶的赣B×××××小型轿车在被告赣州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赣州平安财保公司依法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黄某的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即4463.75元;误工费,虽原告黄某为农业户口,但其在城镇居住,从事门业销售工作,其误工费宜参照江西省2014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915元/年,再根据鉴定意见所认定误工期限120天计算,即14109.04元(42915元/年÷365天/年×120天);同理,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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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黄美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经查,原告陈某某因2011年8月9日交通事故受伤,2013年10月17日拆除内固定后治疗终结,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本院认为,无论从受伤之日还是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原告陈某某的诉讼均已超过了一年时效的规定,两被告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原告陈某某提供移动公司机打发票、通话详单证明2015年9月29日拔打过被告黄美连电话,但未能证明通话内容即是协商赔偿事宜,且拔打电话当时也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原告陈某某以此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而何时领取事故认定书亦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原告陈某某以2015年8月19日领取事故认定书主张赔偿未过诉讼时效,本院亦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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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黄加具、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被告黄加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2.原告向本院提交全南信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原告黄某某此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210日、护理期限105日、营养期限75日,后续治疗费5000元。被告对误工及护理期限有异议,但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黄加具驾驶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社迳乡当迳村船寨村小组往社迳圩行驶,行驶至当××内××村小组路段时,遇原告黄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向而来发生刮碰,造成黄某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某被送往全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28日出院,共住院1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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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照发与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依据。关于该调解协议,本院认为,该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黄照发方虽由其妻子代签,但黄照发事后接受了刘某某支付的赔偿款,应视为对该调解协议的追认,故双方的调解协议所确定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本院予以确认,但其承担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规定,本院不予以认可。根据该调解协议,51700元中已由被告人寿财产保险赣州支公司理赔5000元,由被告刘某某支付42300元,另4400元被告刘某某以原告黄照发需支付另一伤者赖文庭赔偿款为由已扣除,原告黄照发亦认可,故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该调解协议双方已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药费、检查费达成一致,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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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廖某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廖某连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辩称此次事故是因紧急避险行为引发,应当由引发险情的第三人来承担赔偿,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除工伤保险赔付之外自己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在工伤休假期间,其所在单位已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由其丈夫钟俊熙护理,夫妻俩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居住生活在城镇,故其要求参照我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并按鉴定期限60天计算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原告要求其残疾赔偿金参照我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根据被告过错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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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黄火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费用确有必要且已发生,予以认定。原告为证实车损向法庭提交了发票、修理清单及修理方营业执照,被告大地全南公司不认可,经查,原告的该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本院不予认可,以被告大地全南公司自认480元的定损为限。原告主张的停车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5日10时55分许,原告驾驶赣州临时N7413号二轮燃油助力摩托车从全金龙镇政府方向往全木金农贸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全××木金街农商银行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向停放着的赣B×××××号面包车,被告黄火文打开面包车车门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月4日,全交管大队作出全公交认字(2017)第128号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黄火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车门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全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行左下肢石膏托外固定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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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与谭世传、钟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2的工资证明,没有公司负责人签名,也没有每月工资明细或劳动合同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王某1、谭世传对钟某成、钟培信、利海英提交的光盘三性有异议,认为利海英对未成年人进行诱导发问,对往返记录有异议,认为其私下自制不能用于做证据,对钟培信的工资证明有异议,认为没有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及劳动合同。本院认为,王某1系未成年人,利海英录音时没有王某1的监护人在场,该录音制作程序不合法;往返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钟培信的工资证明没有公司负责人签名,无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前述三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谭世传对全中寨乡罗坊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钟培信在南迳镇的购房协议书有异议,认为应当有房产证佐证。本院认为该证明和协议属实能够证明钟培信在南迳购房(未办房产证)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当事人其他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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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程某、怀远县群发公路材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始兴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刘某某和被告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分别在被告赣州财险公司和被告怀远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约定,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本院确定原告损失的范围和金额如下:医疗费11511.80元(1231.50元+29587.25元-1930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20元/天×23天)、营养费1800元(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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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程某、怀远县群发公路材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始兴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刘某某和被告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分别在被告赣州财险公司和被告怀远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约定,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本院确定原告损失的范围和金额如下:医疗费11511.80元(1231.50元+29587.25元-1930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20元/天×23天)、营养费1800元(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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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程某、怀远县群发公路材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始兴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刘某某和被告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分别在被告赣州财险公司和被告怀远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约定,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本院确定原告损失的范围和金额如下:医疗费11511.80元(1231.50元+29587.25元-1930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20元/天×23天)、营养费1800元(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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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程某、怀远县群发公路材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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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始兴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刘某某和被告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分别在被告赣州财险公司和被告怀远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约定,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本院确定原告损失的范围和金额如下:医疗费11511.80元(1231.50元+29587.25元-1930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20元/天×23天)、营养费1800元(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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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程某、怀远县群发公路材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始兴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刘某某和被告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分别在被告赣州财险公司和被告怀远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约定,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本院确定原告损失的范围和金额如下:医疗费11511.80元(1231.50元+29587.25元-1930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20元/天×23天)、营养费1800元(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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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程某、怀远县群发公路材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始兴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刘某某和被告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分别在被告赣州财险公司和被告怀远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约定,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本院确定原告损失的范围和金额如下:医疗费11511.80元(1231.50元+29587.25元-1930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20元/天×23天)、营养费1800元(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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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程某、怀远县群发公路材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始兴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刘某某和被告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分别在被告赣州财险公司和被告怀远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约定,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本院确定原告损失的范围和金额如下:医疗费11511.80元(1231.50元+29587.25元-1930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20元/天×23天)、营养费1800元(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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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程某、怀远县群发公路材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始兴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刘某某和被告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分别在被告赣州财险公司和被告怀远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被告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约定,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本院确定原告损失的范围和金额如下:医疗费11511.80元(1231.50元+29587.25元-1930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20元/天×23天)、营养费1800元(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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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温余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全南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温余欢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钟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被告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是原、被告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应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因被告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908.16元计算有误,实际应为4890.50元。原告受伤后虽然至今没有上班,但其2017年3月下半月至2017年10月份的工资已按每月1300元领取,故其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原告受伤住院时由其丈夫李俊福护理,其务工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与原告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记录不符,故原告要求护理费按工资收入证明计算,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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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黄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黄诗文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则本案应由被告黄诗文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粤S×××××号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太平财保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和保险合同在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陈某某的损失依法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黄诗文赔偿。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中,医疗费有本院确认的医院的收费票据及病人费用清单等证实,则医疗费共计25826.97元(住院费25809.97元+门诊17元)。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意见的后续治疗费需7000元予以确认。误工费,参照江西省2016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725元/年、鉴定期限180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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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谢某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依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谢某全负事故次要责任,据此本院确定被告谢某全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谢某全承担40%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因赣B×××××轻型普通货车向被告人保财险崇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被告人保财险崇义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关于相关费用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收费发票,三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总计为6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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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与曾某、王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关于被告曾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曾某提出是“好意”搭乘原告而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尽管被告曾某出于同学情谊,让原告搭乘摩托车,且未收取任何费用,但是被告曾某仍有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达目的地,但在行车中,被告曾某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尽到安全行使注意义务,从而导致原告受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1、医疗费。原告诉求的交通费880元,实际是在医疗救治过程中向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支付的医疗费用,本院认定此笔费用属于医疗费用。被告人民财保崇义支公司提出不承担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治疗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及医疗费用存在非合理性和非必要性,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李娟因伤治疗花费的医疗费98973.62元,有相关单据为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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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蓝某某、上犹县通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被告蓝某某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没有争议,本院直接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即被告蓝某某对原告在本起事故中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是:1、2016年1月15日汤某某与蓝某某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如何认定;2、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11月14日作出鉴定意见书如何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首先,本院原一审期间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两次退案,只是鉴定程序上的处理,通俗地说就是司法鉴定机构没有接受法院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其退案说明本身并不是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其次,由于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没有结果,原告自行委托司法鉴定,程序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人员也出庭作证,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医院资料充分、结论明确,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被告对此鉴定意见虽然有异议,但并没有依法申请再次鉴定,也没有提供任何反证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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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没有争议,本院直接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酌定原告次要责任为30%、被告张某某主要责任为70%。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重新鉴定,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因此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59115.6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76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第一次司法鉴定费700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财产损害的也应予以赔偿。原告在崇城建房居住和务工,并已投保社会养老保险,宜按城镇居民对待。本院核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3254.3元(2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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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健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3、被告刘某某提交的医疗费发票、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银行转账凭证、领条、医院缴费押金,拟证明被告刘某某垫付了38912.82元。被告人民财保汝某支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原告周家健对缴费押金持异议。本院经核实被告刘某某提供的有效证据,确认被告刘某某的垫付款为33269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18时30分左右,原告周家健驾驶无牌燃油助力车沿文竹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文竹路与齐云山大道交叉路口,由于未确保安全车速,遇前方同方向行驶有被告刘某某驾驶的湘L×××××号轻型自卸货车左转弯时违法超车,导致无牌燃油助力车与货车左后轮发生刮撞后,无牌燃油助力车失控倒地,造成原告周家健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周家健受伤后被告送往崇义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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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人民财保汝某支公司应在原告投保车辆出险后及时合理作出理赔,但对不属于或超出理赔范围的可予核减。本院认定第三人周家健在本案事故中的各项合理损失为:医疗费7746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营养费2010元、护理费5772元、误工费11629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7346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两次鉴定的费用分别为1900元及1400元,总计171133元。依据崇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定第三人周家健自行承担70%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30%民事责任。因原告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保汝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第三人周家健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汝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原、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即被告人民财保汝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周家健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周家健护理费5772元、误工费116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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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邓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邓某某交通肇事行为导致原告董某某人身受伤,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应在车辆投保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关于原告误工期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原告的误工期应自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7月23日,共计182天。关于原告营养期的问题,出院医嘱是普食,故其营养期应以住院时间173天为准。关于原告主张其小孩董鑫生活费计算期限为4年,其父亲董仁忠生活费计算期限为5年,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邓某某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予以免赔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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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能有与郭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郭某某交通肇事行为导致原告徐能有人身受伤、摩托车受损,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应在车辆投保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残疾赔偿金的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原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但其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原告鉴定意见书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予以支持。原告误工时间,根据其伤情、治疗情况及出院医嘱,酌情认定为150天。护理时间,依据原告陈述出院后护理情况及医院出院情况记录,酌情认定为60天。营养期,根据出院医嘱及后续内固定取出术的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90天。原告的损失按其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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