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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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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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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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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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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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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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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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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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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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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情节较轻,并认罪悔罪,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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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发生轻微刮擦事故后,能主动停车等待交通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能主动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认罪悔罪,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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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泉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泉犯罪情节较轻,并认罪悔罪,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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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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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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