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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无酒驾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