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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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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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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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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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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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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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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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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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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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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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