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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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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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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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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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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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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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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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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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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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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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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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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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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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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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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现场被查获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检查和调查。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韩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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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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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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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关于危险驾驶罪相对不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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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关于危险驾驶罪相对不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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