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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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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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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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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许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许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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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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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乙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乙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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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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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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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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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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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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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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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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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许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许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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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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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许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许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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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蔚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蔚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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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仝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仝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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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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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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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苏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苏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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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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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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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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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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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有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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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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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数额较大,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案发时存在精神障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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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许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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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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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晓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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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一时贪念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未给被害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和劣迹,一贯表现良好,且认罪、悔罪并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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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挽回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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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苏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东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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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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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一时贪念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未给被害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和劣迹,一贯表现良好,且认罪、悔罪并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赃物追回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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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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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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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补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陈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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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盛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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