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行为,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系公安机关设卡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齐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年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罗**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罗**2017年毕业后即自主创业,根据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等会议精神,对罗**作相对不起诉,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更有利于案件办理后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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