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赔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退赔的涉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赔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退赔的涉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赔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退赔的涉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能够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金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物品已于当日返还,详见返还清单。 白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赔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退赔的涉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扎某某、徐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强迫交易等案)_贡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赔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退赔的涉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赔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退赔的涉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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