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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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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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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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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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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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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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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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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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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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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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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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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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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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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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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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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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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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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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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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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发后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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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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