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乡**村,住西峡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乘坐人:樊某某),行至312国道西峡县重阳镇半川村马湾路口附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津A*****-津*****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樊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樊某某无责任。
经西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樊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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