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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牛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号,现住西峡县西峡县城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行至312国道西峡县回车镇杜店村路段(1193KM+100M)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崔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后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牛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某f无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牛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2.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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