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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村,现租住西峡县**办事处**新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轻型厢式货车在西峡县城区仲景路油漆化工厂小巷内倒车时,与行人闻某某碰撞,造成被害人闻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闻某某系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闻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8.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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