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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4时3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驾驶重型罐式货车沿311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行至西峡县双龙镇**路段,由于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力,致使车辆侧翻驶出路外与山体碰撞,造成何某甲受伤、何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乙无责任。

经西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乙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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