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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2********,汉族,初中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住山东省曹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豫B*****-豫B****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31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行至河南省西峡县米坪镇米坪村黑石洼路段,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韦某某系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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