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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住西峡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的重型自卸货车沿311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行至311国道西峡县五里桥镇分水岭附近路段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弯道未保持安全车速,车辆侧翻,造成封某某受伤、乘车人尚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某某无责任。

经西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尚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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