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浦某某无视国法,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浦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浦某某经鉴定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同时被不起诉人患有精神病,经鉴定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犯罪数额较小,系初犯、偶犯且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妻子经自行侦查有精神病,家中只有其一个人照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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