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驾驶的系两轮摩托车,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