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祁某)(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祁某)(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郝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郝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杨成虎)(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杨成虎)(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本潮)(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本潮)(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成某)(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成某)(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11月16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2020年12月25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公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9月3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8月26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2020年12月25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见)(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达到入罪标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9月3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2020年12月25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光明)(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11月16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7月15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