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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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现已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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