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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尊贵与朱某朋、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当事人对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出具的(2013)第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予以认可,故可以认定原告纪尊贵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该事故认定书对原告受伤的原因及经过未作出事实认定,原告纪尊贵主张其损伤是由于车辆侧翻滑行将其抛出车外后又被车上滑落的板材砸伤所致,并出示了临沂沂蒙司法鉴定所关于其致伤方式的司法鉴定意见及事故现场照片,结合现场照片分析,该司法鉴定意见可以采信,故可以认定原告的损伤是其与地面撞击和被车上滑落的物体直接打击、挤压等作用致伤形成,其中左侧上下肢损伤系被货物直接作用形成。虽然原告纪尊贵系本次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但其在事故中因车辆发生侧翻滑行而被摔出车外,又被车上滑落的货物二次致伤,其身份可以认定为由驾驶员转换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故被告太平洋财保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原告纪尊贵的身份已由驾驶员转换为“第三者”,故被告朱某朋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宏祥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被挂靠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宏祥公司应当对被告朱某朋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告太平洋财保辩称的“原告驾驶的车辆不具备道路运输安全技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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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煜环诉被告邓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寿岳阳支公司虽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费用,但其并未举证原告用药的不合理性,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核对票据,医疗费实际金额为37546.83元,本院对医疗费37546.83元予以确认。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按18元/天计算28天。本院认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27天,本院依法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6元。三、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2700元,按30元/天计算90天。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00元。四、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为5400元(6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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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与李某情、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驾驶证过期未换发新证以及行驶证未按规定年检,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三责险内承担责任。经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曾某换取了新驾驶证,并对车辆进行了年检,经检验肇事车辆安全技术符合国家标准。对未年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应当考察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因未年检而存在安全隐患,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事故发生,即机动车未年检这一缺陷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人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虽然未经年检,但经公安机关检验事故车辆未见故障,因此事故车辆未进行年检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另,曾某未及时换发新证并不说明其不具有驾驶资格。故人民财险耒阳公司不能简单地以未换发新证和机动车未年检而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人民财险耒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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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李某某遭受人身损害,原告主张赔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永兴县交警部门根据各方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确定原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高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具备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某辩称其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申请复核,该认定书没有产生法律效力,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在法定期间内已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且未提供该复核申请已被受理的证据,该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承保车辆的交强险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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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刘某甲、刘某某与尹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此次事故,经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刘某甲、刘某某无责任,因此被告尹某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尹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的三责险,先应由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某保险公司根据三责险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则由被告尹某予以赔偿。此次交通事故中,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52317.6元,对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扣除,并按照三原告的医疗费用比例进行分配,原告陈某某分配41%即4100元,原告刘某甲分配26%即2600元,原告刘某某分配33%即3300元。被告尹某在三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已垫付医疗费29486.5元,为减少诉累,由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支付的交强险赔偿款中按三原告的医疗费用比例扣除返还给被告尹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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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富诉钟某某、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车辆行驶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并经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故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确定先由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本院根据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本院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74634.95元;2、误工费26995.12元(378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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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小军、陈荷花与被告高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原告方的经济损失的核定和原告方在交强险赔偿后的剩余损失如何承担。关于原告方的经济损失,本院已核定。被告安某财险衡阳公司辩称原告方的医疗费中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方医疗费中的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系原告方为治疗本次车祸伤实际支出的费用,系合理的必要支出,且原告方不能控制该损失的发生,被告方应予赔偿。关于原告方在交强险赔偿后的剩余损失如何承担。原告方主张原告陈荷花的剩余经济损失全部由被告高某某承担,原告曹小军的剩余经济损失由被告高某某承担80%的事故责任。被告安某财险衡阳公司辩称原告方应自负30%的事故责任,其只在保险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另免赔15%的事故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陈荷花的剩余经济损失应由被告高某某和原告曹小军承担,原告曹小军与原告陈荷花虽系夫妻关系,但并不能免除原告曹小军的侵权责任,亦不能加重被告高某某的侵权责任;又因二原告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必要追究原告曹小军的侵权责任,故该部分责任可由原告陈荷花自负。原告曹小军的剩余经济损失应由其本人与被告高某某承担。综合考虑本案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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