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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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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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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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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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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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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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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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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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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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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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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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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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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施某)(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施某)(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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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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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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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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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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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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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周一卿)(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周一卿)(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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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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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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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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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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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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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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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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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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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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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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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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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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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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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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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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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舒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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