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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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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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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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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简化)(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简化)(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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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永某)(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永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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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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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彭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彭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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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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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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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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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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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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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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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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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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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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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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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立)(公开版)_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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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增)(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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