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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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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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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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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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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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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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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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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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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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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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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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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归案后,该积极配合办案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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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工作,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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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工作,且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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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工作,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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