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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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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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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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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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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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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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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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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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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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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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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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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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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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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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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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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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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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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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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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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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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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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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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慈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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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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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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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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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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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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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渐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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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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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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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种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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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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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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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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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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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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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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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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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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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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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具有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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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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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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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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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态度、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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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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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态度、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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