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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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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矫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矫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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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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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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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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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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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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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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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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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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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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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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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系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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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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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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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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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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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酒精含量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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