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尉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尉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薛某某)(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薛某某)(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具有驾驶资格,醉驾时无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其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可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等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