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属于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的情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