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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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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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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系初犯,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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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定机构在2016年10月9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中适用司法部(SF/ZJD0107001-2016)标准鉴定,由于该案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8日,司法部废除了(SF/ZJD0107001-2016)该鉴定标准。由于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标准已经废除,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从而影响对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无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曹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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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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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程度较低,醉酒后驾驶距离短,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经营多家企业从事生态农业扶贫项目,带动当地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吸纳就业。结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精神,为保障**企业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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