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但涉案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因属涉及本案的证据材料,一律随案移送法院审理;扣押的现金退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具有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凡扣押的手机、笔记本、读本及宣传物品,因属涉及本案中的证据材料,一律随案移送法院审理;扣押的银行卡待补偿被害人后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笔记本及宣传物品,因属涉及本案的证据材料,一律随案移送法院审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宦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但涉案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其积极退赃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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