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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庄某)(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庄某)(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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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诈骗案)(刘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诈骗案)(刘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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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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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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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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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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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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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丙诈骗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丙诈骗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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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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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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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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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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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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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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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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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诈骗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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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伪证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伪证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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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但涉案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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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唐某)(公开版)_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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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因属涉及本案的证据材料,一律随案移送法院审理;扣押的现金退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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